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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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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告具官某云云”位于吏部官员的签押之后,这一位置,意味着相关行政决策流程,或曰三省间流转的结束,并对授任内容做出确定。′j\i¨n+g¨w_u\h·o,t¨e~l′.?c?o\m*其后的官告院的签署,并不体现行政决策,只是制作凭证而已。

官告院制作官告是宋代告身形成的最后环节,告身上为数众多的印章,也是由官告院统一钤盖[14]。就文官授任告身而言,这一环节的签署者包括吏部郎中、分押吏房的主事、令史、书令史及主管官告院(北宋前期为判官告院)[15]。告身中官员的签署,多数时候不需写出姓氏。而都事、主事、令史、书令史等吏员,无论在何种告身中,均需书写全名,这主要是与其政治地位匹配的。

宋廷曾于绍兴十三年(1143)四月二十九日“诏文武官给告日并下吏部,于年月日前系写主管院官名衔”。在徐谓礼各道告身中,行下时间前均带有主管院列衔,但除敕授告身中的两则外均未见签署[16]。北宋江休复《嘉祐杂志》载:“庞相令制后舍人自署其名。.兰′兰\文+学, \庚¢欣+醉-全!永叔云:‘诰身后惟吏部判官诰院者当押字尔。”[17]新见司马伋告身(二,13)中,此处二字难辨,虞云国《解释两份宋代告身》中以其为花押,正与此相契。然而,在其他存世南宋告身原件中,此处可见书名,且徐谓礼敕黄、印纸中对押字的处理方式是书一“押”字而非视而不见,似乎难定于一。

以上是对南宋乾道八年(1172)后敕授告身一般书式的分析。乾道八年后的宋代告身,在文书形式上高度稳定,至于宋亡。从存留的唐宋敕授告身,我们可以发现一种趋势,即告身中关于受告者的个性化内容减少,告身用语趋于精简与程序化,至南宋中后期为极。这既与告身的行用范围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象征意义有关,也体现出唐宋间日益增长的对政务简化、行政效率的追求。

二 敕授告身文本与三省结构变动

刘后滨、邓小南、张祎等学者都曾关注到北宋告身中的一种奇特现象——无论是北宋前期还是后期,宋代敕授告身中的三省格式都并不反映现实的政治流程,然而,这种格局还是被“艰难”地维持[18]。′狐\恋.文,血? ?已′发^布·最~芯-彰,节-而当我们将乾道八年后的南宋告身与北宋时期行用的告身相比,即会发现,北宋告身中体现的截然分明的三省流转程序终于被打破了,这或许即这一时期告身的最大特色。

通过具体的告身文本可以更为清晰地了解这一现象。

后者这种给舍并立,取旨、覆奏程序的签署体现在同一部分的情况,在北宋时期的告身中是不会出现的。

这一改变可以追溯到南宋初期的建炎三年(1129)。当时宋廷在国家情势推动下,“始合三省为一”[19],将中书、门下二省合并,但相关职官仍然存在,名义上也仍称三省。宰执方面,因吕颐浩之请,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相,门下、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同时,省罢尚书左右丞,其签署由参知政事通签[20]。绍兴元年(1131)十月二十七日,宋廷又诏:“中书、门下两省已并为中书门下省,其两省合送给舍文字今后更不分送,并送给事中、中书舍人。”[21]乾道八年(1172)二月,宋廷正式改左、右仆射同平章事为左、右丞相,通治三省事。次月,罢三省长官名[22]。

作为以上变动的结果与反映,建炎三年(1129)至乾道八年间的宋代敕授告身,呈现出一种从北宋告身到以徐谓礼告身为代表的南宋中后期告身转变的过渡性特色。这一时期的敕授告身原件现存两件。新见成于乾道二年(1166)的司马伋告身(二,13),诏命付省前的签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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