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务文书的赦书,其在唐代中枢政务运行中内容与职能的变化,体现了行政运作新方式和君相权力分配新格局的形成。!w/a.n`b-e!n!t!x-t¨.!n,e¢t?禹成旼和魏斌的研究对此有重要的揭示。禹成旼较早注意到赦文溢出赦免的范围而对政令做出全面部署的意义,尤其是武则天掌权时的《改元光宅诏》所具有的转折意义[44]。魏斌借用《剑桥中国隋唐史》中描述唐代赦书性质的概念,指出其成为“总的政策说明和国家形势的总结”,具有“全面行政”的意义,并分析了其背景和过程,将此论题的讨论进一步引向深入[45]。魏斌指出,唐代的赦书在保留其汉晋以来“推恩”传统职能且日趋细化的同时,出现了对国家政务的处分。赦书“立法制、行禁令”的内容,最早可追溯到唐高宗《改元弘道诏》,其中有对“天后事条”的申明,而真正标志性的起点,还是《改元光宅诏》。以《改元光宅诏》为起点,在武则天至唐玄宗时期的赦书中,申禁条目已经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内容。而到安史之乱以后,由于政治局势的影响,赦书内容更在“推恩”和“申禁”两个方面出现了更为显著的扩展,并最终在贞元、元和以后达到顶峰。^微\趣\小^说~ _首^发-
大赦的举行和赦书的颁布,是唐帝国政治生活中极为重大之事。尤其是最主要的大赦都在南郊祭天之后举行,皇帝回御位于都城北端的大明宫丹凤门城楼亲自宣布赦书,浩荡的队伍从南到北穿行长安城,京师官民可以身临现场观礼。随后,赦书要通过最快捷的驿递传送至州县乡里,朝廷重臣和地方长官皆上《贺赦表》,整个帝国从乡里到朝堂因此完全联结在一起。在如此隆重的礼仪背景和政治氛围中,赦书不断加入大量的申禁命令,有助于为解决现实弊端提供政治助力。虽然如魏斌所说,这显然是一种现实的政治需要,具有针对时弊全面厘革的特殊意义,但是从长时段看,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发展方向。大赦确实不同于一般的行政举措,大赦在“推恩天下”的同时不断附加“厘革旧政”的申禁功能,对政治积弊加以整饬,在笔者看来,正是将国家政治生活中皇权象征意义的强化与实际政务运行中皇帝走向前台二者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
在举行大赦时颁布一个纲领性文件,对一定阶段内国家政策加以总结和说明,表明朝廷克服了一事一诏的权宜性决策,对国家政务的统领更加全面和深入。对于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政务和政治原则,朝廷要经过全面充分的讨论和总结,获得相当成熟的认识和解决办法后,通过赦书加以发布,严格申明或禁断。!看_书^屋~ \已¢发/布+醉_新?章-結.这就表明单件皇帝命令文书涉及的政务内容扩充了,涵盖面扩大了,统摄性提高了,皇帝直接裁决的政务范围因此扩大。这种情形与三省制下以奏抄为主体文书的政务裁决机制有所不同。在三省制下,日常政务按照律令规定通过奏抄进行申奏和裁决,处理溢出律令规定的政务,主要通过各种表状和敕旨,基本还是一事一议,一事一诏。随着统治形势的变化,奏状逐渐成为政务运行的主体文书,政务裁决机制发生变化,需要皇帝本人或通过御前会议处理的政务信息不断增加,信息的汇集、加工和处理流程随之延展和扩张,政令发布的方式进而改变。这应是唐代赦书性质和作用变化的制度背景。皇帝既要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又不能陷入日常细务的包围之中。在这个方向的体制转型过程中,赦书充当了重要的载体。到宋代以后,随着新的君相政务关系和权力分配格局的形成,皇帝走向处理政务前台将有新的体制和机制。
中书门下体制下中枢决策中的下行文书,还需要注意“批答”一类。叶炜指出,唐代皇帝对大臣所上表状书疏直接答复的文书称为“批答”,在唐前期基本属于“唱和文章”一类礼节性回复,较少涉及政务。所引李肇《翰林志》记玄宗末年翰林学士张垍“止于唱和文章,批答表疏,其于枢密,则不预知”,颇能说明问题。安史之乱以后,处理政务的批答越来越多,在所有批答中的比例上升,尤其是对节度使、观察使的批答大量出现。这种情形当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通过表状申奏政务机制的形成有关。至元和以后,皇帝对藩镇长官所进表疏通过批答予以批复的同时,还就其中涉及当处政务的内容颁发敕书,出现敕书与批答并行的情况。批答由翰林学士草撰,不用中书、门下两省印,也不加盖翰林院书诏印,具有皇帝自行发出的性质。皇帝批答的撰写和颁行都不经过正规制敕文书的出令程序,由中使或藩镇的奏事官送达,在皇帝与大臣尤其是节度使和观察使之间直接传递,构成了皇帝直接处理地方政务的重要手段和途径[46]。
三省制下宰相的职权更多体现在三省各自的分工之上以及政事堂的参谋决策方面,指挥政务的下行文书皆以皇帝名义发布。七种“王言”并非在同一时期实行的制度,其中敕牒是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成立而出现的。无论是制书还是敕书,都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命令文书,并没有单独以宰相名义发布的政务文书。敕牒虽已不须经过三省的签署程式而由宰相集体署名颁下,但也是敕书的一种,具有宰相奉敕而牒的性质。至于通过奏抄处理的日常政务,其裁决权的主体在尚书六部,门下省对奏抄的驳正和皇帝的御画闻,都是一种程序性的把关和名义上的批准。皇帝御画之后的奏抄称为“御画奏抄”,它不属于王言,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与王言同等的效力。三省制下三省在政务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具特色,尚书省是政务运行的主体,门下省是政务运行的枢纽,中书省是政务运行的核心,与皇帝之间的距离呈递进状态。中书、门下两省又一起构成了所谓“机要之司”。正是随着三省制向中书门下体制演进,君主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宰相的职掌从以谋议为主向以政务裁决为主转变,君主和宰相的权力分配机制发生了变化。帝制的本质决定了皇权是绝对的,相权对皇权的制约是相对的。在这相对的制约中,其制约机制不断发生变化。三省制下相权对皇权的制约机制体现为围绕进奏和出令程序而形成的分权制衡,指挥政务的文书一切以皇帝的名义发布,日常政务裁决行用的奏抄也要由皇帝御画闻,同时,不经过三省程序则皇帝的命令文书也被视为不合法。中书门下体制下相权对皇权的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君相走向政务裁决一体化之后的环节分工。中书门下作为宰相裁决政务的机关,通过敕牒和堂帖的行用,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政务文书颁行职权。三省制和中书门下体制下相权对皇权制约机制的异同,值得放在古代皇权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的宏观框架中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