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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章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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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新书》五四作“岁采银万二千两”;按《元和志》二八《饶州乐平县》下称:“银山在县东一百四十里,每岁出银十余万两,收税山银七千两”,则《新唐·志》所谓“采银”实“银税”之误。!鑫+顽?夲_鰰,戦/ ,醉·鑫-章′踕~耕-辛`筷¢鞠氏书未将《新唐·志》与《元和志》细比,故仍有“岁采银万二千两……不知税收量是多少”(六九页)之沿讹。

38.余检不同版本之《新书》两种,数目均同,惟鞠氏《财政史》引作“银二万五千两,铜五十六万五千斤,铅四十一万四千斤”,(九六页)未审所据。

第四十三节

39.加藤繁谓“庄”字如此用法,始于昭明太子诗之“命驾出山庄”;两汉之“园”,南朝之“墅”,其一部与唐代之“庄”同。

40.睿宗敕:“其逃人田宅,不得辄容卖买,其地(租?)任依乡原例纳州县仓。”(《唐大诏令》一一○)《唐代经济史》以此为“官府搜括田宅按私租例出租的较早记录”,(二六页)但从《少林寺碑》观之,似唐初已有此制。

41.《旧·本纪》作“数千万顷”,《中国田制史》云:“按天宝中天下赋只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顷有奇,……数千万当为数十万之误。+晓·说?C¢M¢S_ ¢蕞.芯*蟑,劫`埂.鑫¢快,”今据以校正。

42.《唐律疏义》二七“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所谓“借得”即包佃转批的制度。去声之“食”字,有些方音与“住”字同呼,“佃食”应“佃住”之讹,此从下文“以见住见佃人为主”一句见之。

43.《中国社会经济史》二○○页。佐野亦比庄园的佃农为完全农奴。(同前引书二三三页)

44.《中大史学专刊》二卷一期一四五页拙著《李德裕会昌伐叛集编证》上。

45.此有元人文字可据,今闻维吾尔人多不认为回纥之裔,未审其故。

46.拙著有《卫拉特即卫律说》,见金大《边疆研究论丛》。

47.《历史上及现在之中亚突厥人》四八页注一。

48.参《东方杂志》四一卷二号,拙著《从人种学看天山南北之民族》之柯尔克子条。

49.原作“吐蕃黠戛斯”,实“北蕃”之误。\咸,鱼/看^书_ ?已¢发/布~嶵·芯-蟑?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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